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
第十条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升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有: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谨慎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遇到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相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非常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3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颁布的《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