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仅凭指纹打卡记载 不能承认迟到早退

时间: 2024-06-15 作者: 技术支持

  韩女士:我地点公司近来以指纹打卡记载为凭,确定我两个月来迟到、早退21次,并根据其规章准则及与我签定的劳作合同中的相关约好,决议与我免除劳作合同。请问在打卡记载系公司单独制造,未通过我承认,且没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承认记载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法官回复: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违法。一方面,指纹打卡记载不能作为确定你迟到、早退的仅有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则,根据包含当事人的陈说、书证、根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判定定见和勘验笔录。指纹打卡记载无疑归于电子数据的一种。但这并不等于说指纹打卡记载可以当然地到达其所证明的作用。由于,凡是根据都应当一起契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是指根据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是不以人的毅力为搬运的。因而,指纹打卡记载的根据效能与否,相同应当检查其客观性。

  正由于指纹打卡记载具有可以人为修正的特性,所以,决议其在取证方法、取证进程、取证内容的保存等诸多方面有着特别的条件。本案中,你不认可企业来供给的指纹打卡记载,意味着公司与你争议的焦点会集在指纹打卡记载的客观性上。而公司不足以满意根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要求,那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其不能彻底证明你具有公司准则规则的或劳作合同约好的公司可以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

  另一方面,公司一定要承当晦气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90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应当供给根据加以证明,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在作出判定前,当事人未能供给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其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据此,若公司不能供给根据证明其建议,那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因缺少现实及法令根据而构成违法免除劳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