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案,袁亚洋认为,因为企业在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了完整的考勤记录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自己在办公软件上打卡来作为考勤的计算依据,实际上企业不认可,法院肯定也会不认可。围绕与加班相关的法律问题,袁亚洋作了详细解读。
袁亚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是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工作日上班超出8小时以外的部分都应当认定为加班。此外,只要是休息日上班,都应当认定为加班。若企业有向政府申请特殊工时制,那么它是根据政府的批文来进行计算。
袁亚洋:实际上对于员工来说,在职期间是需要搜集到非常充分的加班事实的证据,才可以验证自己有加班。最直接的证据是考勤记录,但实际上因我们拿到的考勤记录可能并非是原件,或者只是一张纸,那张纸没有公司的盖章,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是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的。
还有一类是实际加班证据,比如加班时的邮件往来记录、工作成果的产出,或者是申请加班的记录,这些都可当作事实上的加班证据。但是有一点,因为很多办公OA系统,它在我们离职之后都是没有很好的方法留存原件的,拍照这样的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的,建议如果情况允许的话,可以拿着这些记录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如果情况不允许,也可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来进行录屏。考勤、微信聊天记录,甚至是钉钉的记录,我们都可以录屏来保留证据,这种证据形式现在法院也是认可的。
袁亚洋:第一,微信聊天记录要体现员工有在进行工作的汇报或者沟通。第二,有管理者要求员工加班的证据,比如管理者说“我们今天一起加班”,或者说“你周六来上班”,并且有这样一个时间段来上班的微信聊天记录或邮件。如果有这些关键词,我们再做证据的保留固定,在法院会比较好认定为加班的事实。
袁亚洋:员工遇到这一种情况实际上应当保留原始的沟通记录,另外需要向公司的人事部门来核实,最终的考勤结算是采取原来的考勤制度,还是采用部门管理者的要求。以免最后合同解除之后,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公司的考勤结算依据是办公软件。
袁亚洋: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以及离职证明,这4项最基础的资料是一定要保存的。